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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国际- U8国际官方网站- APP下载江苏捷安特自行车文体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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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的宗旨:倡导自行车休闲运动健身、发展旅游、提倡自行车骑乘乐趣、改善交通、净化环境品质、 重点资助及奖励自行车运动和相关技术研发与人才培育、推动快乐健康活动及构建和谐社会。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来源于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一)资助推动自行车竞赛及休闲活动、并倡导自行车 短程代步及衔接公共交通运输端点之转运功能;
(二)提倡自行车行路权观念,敦促并协助各地普遍兴建自行车专用道及停车设备 ;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 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 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聘名誉理事长1 名和名誉副理事长 2-3 名及顾问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和名誉副理事长及顾问均为无给职,协助拟订本基金会之发展策略及推展创造自行车新生活文化及对外公共关系之促进。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 不得少于 3个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 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 定的慈善活动。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 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 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 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 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 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025-10-26 2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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